为保障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获得充分休息,同时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,现结合学校实际,根据寒暑假期间学校工作需要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一、岗位分类
(一)机关处室行政管理人员。包括学校机关处室的所有教职工。
(二)二级学院负责人。包括二级学院院长、教学副院长。
(三)二级学院教学行政管理人员。包括二级学院全职教师、教学秘书和辅导员。
(四)专职教师。
(五)招生人员。
二、放假具体安排及工资计算办法
(一)机关处室行政管理人员
1.实行值班轮休制度,各机关处室需提前制定详细值班表并报学校备案。
2.绩效奖励工资按实际到岗天数核发,即:实际核发绩效奖励工资=绩效奖励工资标准/实际工作日天数*已审定实际在校出勤天数。
(二)二级学院负责人
1.放假期间不安排到校工作。
2假期期间不再进行绩效考核,工资发放除绩效奖励外的其他部分。
(三)二级学院教学行政管理人员
1.放假期间不安排到校工作。
2.发放基本工资,基本工资达不到学校驻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学校将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任务,以假期工作补贴的方式补到学校驻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(四)专职教师
1.放假期间不安排工作任务。
2.学校承担专职教师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及单位缴纳部分,不再另行发放工资。
(五)招生人员
假期期间参与招生工作,工资按照学校当年的招生政策与招生管理规定进行核算与发放。
三、相关要求
1.各机关处室须科学合理做好假期工作安排,确保假期期间工作日至少有1 名教职工在岗履职,根据工作需求,可适当调整人员并及时向学校人事处备案,确保学校行政事务正常运转。
2.二级学院应提前做好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分配及规划,组织教师利用暑假时间开展教学研究、课程设计等工作思考与准备,提升教学质量。
3.全体教职工须服从学校统一工作安排,若遇临时工作任务且需在假期期间完成,应积极配合,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。对拒不服从安排或消极怠工者,学校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。
四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